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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如何裁定?

发布时间:2023-12-06   阅读:108次
员工起诉公司“乱罚款”,公司则称款项系退回不当收入,该员工涉嫌经济犯罪,公司已报案,法院如何裁决?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0日,甲公司内部发布《关于陶某绩效造假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通知》,载明:员工陶某为达成个人虚假业绩,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人为手写擅自做主下调某业务销售价格,并提供虚假销售业绩数据,预估陶某不当收入达4-5万元,并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损,涉嫌违法行为。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要求陶某返还不当收入5万元,并立即辞退陶某,不予追究陶某此行为法律责任。后陶某向公司缴纳了5万元。陶某主张其销售行为系甲公司默认,并未违法违规,甲公司以返还不当收入的名义罚款5万元,无事实依据。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故陶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返还罚款5万元。甲公司辩称,陶某绩效造假已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部门受理,5万元系陶某获取的部分不当收入,应予返还公司。由于陶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与本案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陶某的起诉。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否驳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陶某主张返还罚款5万元,甲公司辩称案涉5万元并非罚款性质,而是陶某因违法行为获取的不当收入,并且已以陶某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查,当地派出所已对甲公司报称的陶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予以受理,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本案审理过程中,陶某和甲公司确认陶某关于返还罚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和甲公司对于陶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内容系指向同一个法律事实。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以上规定,结合以上查明事实,对陶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陶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陶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官说法本案涉及“打官司”被驳回起诉的“应属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外,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甲公司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因该案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于法有据。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陶某可以另行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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